患者仍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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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6:04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很多人以为,根据2002年4月1日开始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来由患者承担的举证责任现在该由医院承担,这样一来,医疗官司好打了,病人告医院也简单了。 但是,有的患者却一味简单地按这个规定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认为自己不需要举证,忽视自己应承担的举证义务。结果不仅输了官司,而且还额外地交了诉讼费,支付了律师费。下面的案例能说明这个问题: 患者雍某因胆囊不适到马鞍山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胆囊炎、胆囊结石。征求雍某意见后,医院决定对其进行胆囊切除手术。在手术过程中,雍某腹腔被打开后,手术医生发现雍某胆囊中没有结石,但有胆囊息肉。由于此种情况仍属手术适应症,医生按原定的手术方案对雍某实施了胆囊切除术。但是手术医生因为工作疏忽,没有将切下的胆囊送去做病理检查。出院后,雍某认为医院诊断其患胆结石错误,不该切除其胆囊,告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她手术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二十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的有关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后认为,医院对雍某的诊断、手术没有错误,只是对切除的胆囊未送病理检查,违反诊疗常规,使临床诊断不能得到病理学的证实。这个鉴定结论出来后,雍某和她的丈夫认为,既然医院没有将切下的胆囊送病理检查存在错误,所以医院仍然应该赔偿他们的二十余万元医疗费、误工费等。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雍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雍某承担一、二审12000元诉讼费的一半。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规定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实行部分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医疗赔偿纠纷中,医院要举证证明对患者的诊疗、护理行为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患者主张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医院不能举证证明上述两项事实,它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同样,患者在这类案件中也要承担两项举证义务,一是要证明在医院接受过诊疗,二是要有具体的损害后果,如果证明不了这两项事实,患者同样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上面的案件,雍某的诉讼请求之所以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就是因为她主张的二十多万元损失与医院在本案中的过错没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她主张的这二十多万元损失不是医院没有将她的胆囊送病理检查给她造成的损失,如果雍某对此进行了举证,法院是会支持的。正因为医疗赔偿案件患者要承担两项举证义务,所以,患者看病一定要保管好病历和有关的收费收据,这样一旦与医院发生医疗争议起诉到人民法院,就能够很轻松地完成举证义务。 余思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