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将要施行的保障民工权益的部分新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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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6:05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该条例对“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所有职工都有依照该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该条例还确立了“无责任补偿原则”,这是指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工伤职工都应依法得到补偿。这是工伤保险有别于其他社会保险的一项特殊原则。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包括对因工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都做了具体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制订了《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 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均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是工程建设领域贯彻落实《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具体体现。条例对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政府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加大了对违规企业处罚的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