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怀疑无过错是舆论监督的突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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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6:39 新京报 |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准备赋予媒体无过错合理怀疑权等重要监督权力,此举引来一片叫好声。“无过错合理怀疑”不仅是一个新表述,而且牵涉到理念上的大转变,如能付诸实施,将对强化舆论监督起到积极的作用。 何谓“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按照字面上的理解,就是只要媒体从业人员没有过错,那么他就可以合理地去怀疑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这与美国司法中的“实际恶意”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处。 美国曾发生过一个“沙利文诉《纽约时报》名誉侵权”的著名案件:1960年3月,《纽约时报》刊登了一个支持马丁·路德·金的民权组织的广告,该广告指责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警察侵害黑人民权运动者的基本人权。蒙市的公共事务专员沙利文看到报纸以后,认为广告不指明提及的“南方违法者”指的就是他,因为他是事件发生时负责警察工作的市专员。 他认为,该广告中涉及的失实内容将在公众脑海中形成对他不利的印象,因此广告侵害了他的名誉权,于是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纽约时报》向他赔偿50万美元。《纽约时报》一审败诉,该报不服提起上诉,但上一级法院仍支持原判。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尽管广告内容存在失实之处,但沙利文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纽约时报》是出于恶意诽谤他,因此,9位大法官一致推翻阿拉巴马州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布伦南大法官认为:本案的价值在于“公共官员因其公务行为受到批评———这种批评正是宪政制度为了限制政府权力而保护言论与表达自由的反映———该批评是否该遭到因反对而提起的诽谤诉讼,本案第一次要求我们确定彼此的边界。” 他指出宪法第一修正案反映了这个国家“深刻的信仰:关于公共问题的辩论应当是无拘无束、健康和完全公开的,而且包括可以对政府和公共官员进行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尖锐批评。”大法官回到案件本身认为:本案广告所抗议的乃是有关这个时代的主要公共问题,它有权获得宪法保护,为此,需要对批评者作适当的倾斜,不能因某些事实陈述上的错误而支持原告所谓之诽谤,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取决于“人们发表的观念和信仰是否是真理、流行或者具有社会效用……在自由辩论中,错误的陈述是不可避免的;要使表达自由获得所需的‘呼吸空间’,我们必须忍受这些错误。” 本案在美国确立起了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即“实际恶意”原则:公共官员因公务行为遭到诽谤,他不得从中获得受损救济,除非能够证明发表言论者存在实际恶意———被告明知陈述错误,或者毫不顾及陈述是否错误。受此案影响,后来在英国也出现了司法不支持公共机构滥诉民间批评者的判例。再后来,该原则又被扩大适用到公共官员以外的其他公众人物。如今,在一些国家,公众人物从媒体中获得的“益”使他必须忍受媒体监督这一“害”,已经成为一个妇孺皆知的命题。 在中国,曾有学者替那些贪官“抱不平”:如果媒体早一点监督他们,监督的力度大一点、效果好一点,也许他们就不至于从“人上人”沦为“阶下囚”,至少是不至于等到发现已经是“死罪”了。深圳女巨贪劳德容在忏悔信中也曾言:“如果新闻媒体及早监督,我就不会犯这么大的错。”可见加强新闻监督,不仅对预防职务犯罪、减少国家损失有利,也对那些处在“火山口”上、时刻面临各种诱惑的公共人物有利,而确立媒体的“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或者干脆接轨为“实际恶意”原则,不失为强化新闻监督的有效措施之一。刘仁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