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问责制能否追究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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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6:47 新京报 |
王怀忠在任安徽省阜阳市委书记期间,大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给阜阳留下的20亿元的大窟窿至今没有堵上。 前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怀忠死刑,可是他“政绩工程”的损失并不会因为他被制裁而得以弥补。本报昨日发表社论《王怀忠式政绩观的危害须清算》,提出为较大程度避免类似事件,应从发展观方面实现思想的转变。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认为应建立官员的问责制。官员问责制除了规定行政上的撤职、免职、引咎辞职等外,还应该让个人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在有些国家,纳税人可以对滥用税金的行为提出行政诉讼,败诉的政府部门可以对责任人提起经济赔偿的追诉。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制度,但从长远来说,只有让官员个人在承担行政责任的同时也负担经济赔偿责任,才会让他们在决策时顾及自己的利益,从而变得高度注意、审慎,实现对人民利益忠诚地负责。 我们可以用委托代理关系来分析这个问题。政府接受人民委托行使职权,政府把自己的职权按照科层制,分解到各个职位上,官员接受了相关职位,就意味着他直接接受政府的委托行使权力。民法中的代理关系的规定,类同于这种行政上的代理关系。《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官员因为没有履行职权所要求的注意、审慎和忠诚义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政府造成损失的,负有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对此也有清楚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当然,我们必须认识到,任何一个项目都有风险,有的风险是不可预见、不可控制和不可避免的,如果我们的“问责制”也要求官员面对这样的风险,对这样的风险引起的失败结果负责,那也不太公平,而且也影响政府官员对良好项目的积极决策和推动。所以对官员追究赔偿责任的范围不能太广,必须以官员确实存在违反注意、审慎和忠诚义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为条件。这个条件,可以根据一般社会常识判断出来。例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通常也是享受一定级别的准官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要求就符合违反注意、审慎和忠诚义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条件,这可资借鉴。 有一点必须指出,政府根本就不应该插手具体的企业行为和具体的建设行为。遗憾的是,目前很多地方仍然政企不分,在这种情况下,让那些插手具体经济事务的官员负担赔偿责任是有道理的。 目前,官员问责制虽然已开始实行,但总体上仍处于探索完善阶段。尤其是官员问责制中的经济赔偿责任规定要在不断的完善中变得可以操作,然后加大执行的力度。本报评论员陈永苗相关报道见昨日A20版(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