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出现法律常识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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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6:47 新京报 |
12月30日《新京报》的《如不上诉将被立即执行死刑》一文,出现法律常识错误,应予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被告人如不服第一审的判决,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可依下列情形分别处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就文中王怀忠一案,如王怀忠上诉,即便是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还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另外,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在上诉期内不上诉的,也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所以说,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怀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即便王怀忠在10天的上诉期内不上诉,也不会像文中所说的对王怀忠“立即执行死刑”,而是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具体到王怀忠一案,死刑复核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如果该文中引用这位律师的话没有断章取义,可以说该律师对法律解释有误。汪中明(北京职员)(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