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再次推出再就业援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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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9:33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
宁波日报讯 为保障大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市区将从2004年1月1日起,再次推出再就业援助政策。 1995年8月25日颁布的《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未能重新就业的,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间有特殊困难者可申请困难补助金”。但今年9月4日颁布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取消了上述两条政策。这样,已在享受上述两条政策的人员,自2004年1月1日将停止享受。 针对关系到大龄失业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日前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听取了有关情况汇报,研究有关援助办法。经研究,市政府决定,为妥善解决大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问题,努力促进其再就业,对2004年1月1日起符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未能重新就业的”(包括2003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的)条件的,可继续参照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享受援助补贴,原有的医疗补助金、重病住院补助金及生活困难补助金不再享受。上述规定执行期限与再就业补贴政策同步。 同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间有特殊困难者可申请困难补助金”规定,但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并享受上述政策的困难失业人员,允许其继续享受。各县(市)及鄞州区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出台具体办法。 在研究有关政策时,市长金德水指出,关心和帮助大龄失业人员的生活和就业,是我们党和政府责无旁贷的事情,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我市大龄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工作。(来源:中国宁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