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药品明天寿终正寝药品今后将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可放心购买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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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9:35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
宁波日报讯(记者汤碧琴)从明年1月1日起,凡是按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将全部退出市场。各大媒体公布这一消息后,在市民中引起较大反响,不少人提出疑问:既然地方标准的药品要被淘汰,但不少药品的包装盒上为何依然标着地方药品的标准文号呢?记者为此走访了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药品标准和地方药品批号是不同概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久前重申了地方药品标准和地方药品批准文号有关问题。“地方药品标准”是指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颁布的药品质量标准。1985年施行的《药品管理法》允许有地方药品标准存在,而2001年12月1日施行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则取消了地方药品标准。“地方药品批准文号”则是指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使用地方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有的执行地方标准,也有的执行国家标准。 目前生产的药品已全部执行国家标准 趁统一换发批准文号之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国内所有的药品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对执行地方标准的药品进行医学药学再评价,审核通过后颁布国家标准。一些尚未颁布国家标准或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药品有的停止生产,有的被淘汰,如我市原生产的“头痛粉”、“清凉丹”等药品就属此列。自2003年1月1日起生产的药品全部得执行国家标准,而已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原地方药品标准品种,按照原地方药品标准生产的药品,可流通和使用至今年12月31日。 两种批号今后一段时间内将并存 2001年4月,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对国家标准药品和已纳入国家标准管理的原地方标准药品,统一换发“国药准字”批准文号。截至目前,这项工作已全部完成。但考虑到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的包装、标签的更改等还有个过程,所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给出了一个时间表。因此,国家药品批准文号和地方药品批准文号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将会并存。(来源:中国宁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