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在即社保专家前天莅临本报“权威热线”解难答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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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10:14 广州日报大洋网 |
在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即将实施之际,前天,广州市劳动和保障局副局长郑玉华、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处长陈泰才等专家,莅临本报“权威热线”,应答众多读者的疑难。 个体户要参加工伤保险吗? 刘某:我在一个私营的饮食店打工,一工友在工作时被严重烫伤,店主认为个体工商户可不参加工伤保险,故劳动者受伤时可不支付工伤待遇,这有违反法规吗? 广州市劳动和保障局副局长郑玉华:工伤职工应享受全部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要求所有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执行是违法行为。 试用期工伤保险受限制吗? 李某:我是大学毕业生,被某合资企业招为临时工,试用期内左手指在操作机器时受伤。单位认为我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受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处长陈泰才:依据原劳动部《企业组织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劳动者与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只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均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受试用期的限制。 工作劳累致病是工伤吗? 段某:我得了心包积液病,医生说是因为工作劳累所致的,而我本人正好在得病前因工厂的任务重,每天工作10小时,请问我的病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副处长陈卓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7种可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况,你的病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款,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业病必须是已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取得明确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所确诊的职业病属于“法定职业病”,即属于卫生部、属劳动人事部等联合规定的“职业病名单”范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可列入工伤保险范围(包括地域、辖区、患病时间等)。 非法用工工伤赔偿怎样处理? 曾某:有个朋友找我到工地看护建筑材料。楼上掉下一块材料把我的手砸伤了,该朋友花了2万元医疗费,但我的手仍不能动,他不再为我支付医疗费了,我怎么办? 工伤和生育保险处主任科员赵向新:这是一种非法用工的工伤事故,其伤亡事故的责任认定、调查处理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你可向他们举报。另外,要提供你的用人单位是谁,还要提供首诊病历,受伤时在场工友证明等。 个人可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吗? 刘某:我在上班时被机器轧伤手,现合同期满,企业人事部门的新干部以不清楚以前发生的事为由,拒绝赔偿,该怎么办? 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副科长郑建峰: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故单位不能以“不清楚情况”拒绝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单位不肯申报,职工或者其直系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凭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向单位索赔工伤待遇。(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