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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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12:26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李轩 告状难,这是一个困扰我们多年的老问题。而年关将近,当很多满怀期待的原告们试图到法院讨个说法时,他们可能会发现,告状变得比平时更难。因为他们往往被告知:明年再来。 为何“明年再来”?当事人当然不明白,笔者最初也不太明白。通过熟知内情的法院工作人员,笔者了解到这样的事实:法院年终要做结案统计,如果继续收案,将会影响结案率;所以法院的做法也是迫不得已,追求的不过是让人满意的“年终结案率”。 好一个形而上学的“年终结案率”。 笔者一时未能了解到“年终结案率”是哪家法院的发明,笔者揣测,“结案率”概念的提出者们的初衷很可能是希望通过“结案率”权衡法院的工作效率和工作业绩。按时审结的案件数量多,结案率就高,反之结案率就低。显而易见,这里的“结案率”是指“按时结案率”,它强调的是一段时期内法院立案总数中按时审结的案件数量所占的比率,这种比率从统计学的角度而言是科学的、合理的,也是有说服力的。但是,在“结案率”之前冠以“年终”两个字,就使得这个“结案率”变得似是而非了;它不仅存在逻辑上的混乱,而且不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因而是不科学的,甚至是反科学的。 由于对“年终结案率”的追求,各级法院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的要求尽快结案,有的要求加班加点,有的将案件编号排到来年。笔者曾于今年11月中旬代理某原告向某法院起诉,费尽周折始获立案,而案件的编号赫然标明为“2004年”“第1号”。做得最绝的就是本文开头提到的那一招:暂缓立案,年底再说。 “年终结案率”有保障了,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却因此失却了保障。因为在这些当事人之中,也许就有急等通过法院判决拿到赡养费、抚育费或者拖欠工资的普通百姓,也有必须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请求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权的各类企业。“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一句“年底再来”,不知毁灭了多少善良的当事人急于寻求司法救济的梦想。 “年终结案率”看似事小,但却关乎司法工作的全局。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所做的工作报告中,每每提到要推进司法改革、确保司法公正。但我们的司法机关在设计法院业绩考核体系、追求所谓“年终结案率”的时候是否考虑到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呢?司法工作究竟是应该让上面满意,还是让人民群众满意?这是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 文章到最后,笔者的结论是:“年终结案率”可以休矣!(据《法制日报》)(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