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答疑实习期间受伤 单位也应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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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15:02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
周女士:我侄子是技校学生,今年上半年到某企业实习时,砂轮机的砂轮突然迸裂,将他的左眼打伤致失明。但该企业以他是实习生不能认定为工伤为由,拒绝按工伤标准赔偿。我们该怎么办。 新和律师事务所高明律师: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向有关学校或企业收取保险费用。他是在实习期间,因工厂的不安全因素致残,该厂应承担对他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以不能认定为工伤为理由而逃避责任。事实上,他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是次要的,根据《民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该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