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文委托律师澄清事实 恳请新闻媒体中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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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16:31 红网 | ||
红网对此进行了独家专访。 12月31日,王志文委托童明友律师就近日两篇新闻发表声明。童声称王志文并不懂新闻行业的操作和规范,只是从日常情理推断,新闻应该真实或起码表面上客观中立,应该不同于文学剧本或影视评论。新闻记者或编辑应该不同于作家或编剧。尽管王并不能准确地定义这两篇法庭审理新闻的性质,但知道不久前《纽约时报》某记者以实地采访的口吻,生动描写一些场面和情境的新闻最终被认定是编造的假新闻。王志文根据假电影光盘也使用真实标题,而推断以真新闻标题但填充虚假内容的新闻也应该属于假新闻。 童律师认为新闻媒体应该中立及有更高尚操守和尊严,作为一个专业律师,他表明:有媒体倾向性的虚假法庭新闻不正常,新闻媒体有明显偏向时,对案件一方被报道人可能就是灾难。他希望媒体能客观地对待任何一个案件,做到中立。 童律师还希望通过红网来澄清以下几点: 1.2003年12月25日证据交换开庭的全过程,除承办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在场外,没有任何外人(包括上述两个新闻媒体的记者)在法庭现场旁听。但新闻媒体以记者实地采访的口吻,编造虚假法庭事实,并将毫不掩饰倾向案件一方的夹叙夹议内容,以貌似客观的法庭审判新闻形式发布,是对公众的愚弄。《北京娱乐信报》和《京华时报》发布的两篇法庭审理新闻,实际是记者并未进行法庭采访的情况下,由于某种其他的原因编造的。 2.2003年12月25日整个证据交换庭审过程中,法庭并没有就任何事项做出认可或驳回的裁决。《北京娱乐信报》有关新闻中以记者在法庭现场实地的口吻描述“其中记者注意到,被告王志文方面一直否认的与《芬妮的微笑》投资方之一金通公司没有契约关系被驳回”是编造的虚假法庭审理事实。 3.2003年12月25日整个证据交换庭审过程中,法庭从没有表示过“原告可以增加诉讼要求”的任何提示。《京华时报》有关新闻中“一中院表示,原告可对被告增加诉讼要求,这意味着原告在要求被告的25万赔偿金基础上,还可增加赔偿金,但原告当场未就此表态”是编造的虚假法庭审理事实。 4.在2003年12月25日证据交换法庭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是一次交换完毕。《京华时报》有关新闻中“被告律师对这一新证据(剧组规章制度)表示质疑,原告随即拿出了编剧王浙滨、作曲叶小纲、副导演赵春林等人的证词。”描述的生动场景是编造的虚假法庭审理事实。 5.在2003年12月25日证据交换庭上,原告从未出示过任何证据原件,相反则是向法庭表示未带原件。《京华时报》有关新闻中“昨天原告出示了其所在的金通集团汇给王志文24万人民币片酬的汇票原件”及“被告律师没有提出异议”,是编造的虚假法庭审理事实。 6.在2003年12月25日证据交换庭上,法庭并未对双方证据做任何判断。《北京娱乐信报》有关新闻中形容和评价原告出示的证据是证明王志文违约的“有力证据”;《京华时报》有关新闻中形容(王志文)的“关键性言论不攻自破”及推测“王志文可能被判定为违约”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这种夹带的评论和判断只代表新闻媒体方面的单方臆想和偏向案件一方的主观倾向性。(稿源:红网)(作者:妞妞)(编辑:刘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