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法》明起正式实施 处罚最高可达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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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21:43 红网 |
红网12月31日讯(通讯员 杨光贵见习记者张楚楚)记者从省航务管理局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将于明日正式实施,结束我国港口管理无法可依的历史。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法》的出台历时10年整,于2003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该法突出在港口规划、经营、安全监管及鼓励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对经营人的13种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罚金最高可达20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也设定了9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她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港口管理无法可依的历史,是发展我国水运事业的一件大事。 为搞好该法的宣传贯彻,省航务管理局、长沙市港航管理处将从明日起,分别在长沙轮船客运码头、新港城等重点港区及沿江各港口经营单位,集中开展为期一周的宣传活动。(稿源:红网)(作者:张楚楚)(编辑:童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