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不缴保费职工可举报(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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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1日10:31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新条例还特别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新条例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覆盖范围涵盖了所有企业,特别是首次将个体工商户都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今后,如果劳动者发现单位没有为自己交纳工伤保险费或其它关于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举报。 本报记者专访了省有关部门专家,将新条例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新增具体规定呈现给广大外来工。同时也走访了东莞、佛山等地,了解到大多数企业和打工者都表示新工伤条例将有利于妥善处理工伤事故。 工伤索赔案例 1 未签合同工伤终获赔偿 据了解,2003年前10个月,东莞市社保局共核付了1.68万多人次的工伤(亡)保险待遇15171万元,同比增加了44.53%;同期东莞市还累计完成对13260多名工伤、非工伤员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或复查,有效地保障了参保员工的合法权益。社保部门也同时表示,在个体企业和非法用工企业中,因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近几年来也呈现出了上升的趋势。 王某是一位从事塑模经营的个体户,2002年3月他请陈某为其帮工,同年6月29日陈某在加工产品时,被注塑成型机压伤手掌,经住院治疗,左手掌第2、3、4、5指皮变黑、恶臭,于7月10日被迫做左手掌截除术。 经技术鉴定为六级伤残,陈某要求王某报销其医药费、鉴定费。但王某以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村干部出面下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拒绝报销。 社保部门经调查后认为,陈某是雇主王某正式请用的帮工,虽然没有根据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但其责任主要在雇主王某,且两人在事实上存在雇主与雇佣劳动关系,雇主应按现行工伤管理条例,承担陈某因公负伤的全部诊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营养费、护理费和就医路费,并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因公致残终结后,陈某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应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还应一次性支付陈某生活补助费。雇主王某未按上述规定给予陈某相应的工伤待遇,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需向陈某支付各类补偿共计4.2万元。 2 右眼致盲包工头“失踪” 像陈某这样最终获得赔偿的算是比较幸运的例子,据社保部门介绍,在不少个体或非法用工单位里,由于老板的法律观念仍比较淡薄,再加上其赔偿能力有限,一旦发生事故他们不是借故推脱就是卷铺盖走人,使不少劳动者在出现工伤事故后根本无法获得补偿。 谢某是一名四川籍打工者,2003年10月份,他受雇于一名包工头为一户人家装修房子。2003年10月20日,谢某在换马桶时,锤子敲击时飞溅而起的瓷片击中了他的右眼,谢某当场满脸是血。工友赶忙将他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治,谢某的右眼球受创,视力几乎为零。右眼致盲的谢某遂要求包工头报销医药费并作出赔偿,但包工头不但拒绝了谢某的要求,不久又玩起了“失踪”。 社保部门表示,由于包工头没有与谢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陈某购买工伤保险,因此社保部门无法对谢某的伤情作出补偿。谢某的赔偿责任需由包工头全部承担,谢某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获取他应得的补偿。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类似该名包工头的无良商人,在发生事故后故意推卸责任,甚至逃之夭夭来躲避赔偿,致使不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新闻链接 广东参保人数占全国1/4 “到2003年底,广东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已达1080万,约占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的四分之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易洪深说,广东省工伤保险制度是走在全国前列的:1992年率先在全国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制度,并在1998年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提升到地方法律的高度。 易洪深说,十几年改革实践,效果良好。“保障了参保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权益;分散了企业风险,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初步建立了工伤预防和医疗康复的机制;建设起专业工伤保险管理队伍”。 功能 可分散单位风险 社保部门有关人士说,工伤是工业化进程中用人单位难以避免的劳动风险,如果不建立社会共济的工伤保险制度,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在发生重大事故时,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往往无力支付工伤费用,致使工伤职工不能得到及时治疗、康复,工伤职工和遗属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 而社会保险的一个基本宗旨就是分散风险,不同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率差异很大,就是在同一个行业内部的不同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也有不同。工伤保险就是要通过基金的互助互济功能,分散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避免用人单位有发生工伤事故便不堪重负,甚至逃避责任等现象发生。 现状 企业拒缴保费吊销证件 新的条例子开始实施,但记者在调查中却发现,在东莞一些个体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意识比较淡薄。 东莞市社保部门负责人称,新条例施行后,他们将督促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为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交纳,那么新的条例也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截至2003年6月31日,整个佛山地区工伤险的参保人数已达到121.54万人,总体情况尚算理想;绝大多数的民营和私营企业主都为自己的正式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 关于若有企业延期或是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如何处理的问题,佛山市劳动局劳动法规咨询热线负责人说,对于少数没有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企业,劳动部门将责令其限期补交工伤保险费,拒不缴费的企业,劳动部门将通过吊销其用工许可证或者是罚款。要是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又发生了工伤事故,受害员工可要求企业赔偿,如企业拒绝赔偿,受害员工可向劳动部门反映,经劳动部门调查属实后,出面向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关键是受害员工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与企业的雇佣关系。 争议 工伤认定方面难度较大 广东省由于外来的劳务工量大,因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情况复杂,“争议主要是集中在工伤认定方面。”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易副厅长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一未满16周岁的打工妹冒用姐姐的身份证于2002年9月进入中山某玻璃厂工作。同年10月27日,打工妹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该打工妹要求厂方支付工伤待遇,但该厂认为她冒用了他人身份进厂,应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 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某玻璃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某玻璃厂并未为王某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根据规定,某玻璃厂应负责支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王某的各项工伤待遇超过2万元。 这里还要提醒企业员工,无论是临时工还是长期工,都一定要注意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要搞清楚自己的老板是否有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否则一旦发生事故,自身的合法利益将不能得到保障。 同时劳动者要注意维护自身的权益,用人单位有义务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如果劳动者发现单位没有为自己交纳工伤保险费或其它有关于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举报。 策划/林朝晖、张则友文/本报记者程雪超、张晓雯、罗敏、刘旦、陈玉玲(来源:广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