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怀忠的辩护权乃公民权利保障的底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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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1日14:58 红网 |
2003年12月2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相信很多人都注意到了,法庭的判决除了认定王怀忠“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均属特别严重”之外,还特别强调其“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百般狡辩,拒不认罪,态度极为恶劣,应依法严惩”。说实话,济南中院在一份正式的刑事判决书,居然做出了这么一种太欠规范、很不审慎的意思表达,令我颇感意外。这让我想起了该案公诉人在12月10日的庭审上的表现——据《合肥晚报》12月11日报道称:在庭审即将结束前,王怀忠在最后陈述中说了这么一句话:“历史将证明我这是最大的冤案”。对此,“公诉人极其愤怒,他们表示:王怀忠今天的认罪态度极为恶劣,‘应该从重处理’。” 很明显,从上述情况可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次对王怀忠所做出的判决,是将公诉人的上述言论全盘照收了的。 其实作为一个公民,从个人的良知和感情立场出发,我完全相信王怀忠是一个罪不可赦的腐败分子。而今次对王怀忠的一审判决,从我们所掌握的信息看,也完全可以判定是罪刑相当的。但问题是,按照无罪推定这一基本原则,王怀忠在被终审(如果他上诉)判决有罪之前,理论上说还是一个无罪公民。他在法庭——尤其是一审法庭上,对自己所做的任何辩护,都是理所当然的——罪还未定,“认罪态度”又从何说起?而且谁都知道,我国在刑事侦察和诉讼政策中,早已明确放弃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做法,可时至今日,王案的公诉人却仍然以所谓“态度恶劣”为由,要求法庭对按合法程序进行最后陈述的被告人“从重处理”,这就太令人费解了。 需要说明的是,我倒不是想替王怀忠在法庭上的行为辩护,而只是想强调,王怀忠在最后陈述中不管说什么,都是合理合法的,理应受到必要的尊重——因为尊重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假如王怀忠的合法辩护权得不到基本的尊重,那么在强大的公权力之下,普罗大众的法定权利和自然权利,又能获得多大程度的保障呢?这是一条底线。 而更让人失望的是,作为中立裁判者的法庭,本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把所谓“认罪态度”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依据,甚至把公诉人在“极其愤怒”的情况下所说的带有明显感情色彩的话,几乎原封不动地写进判决书中。这在客观上就很有可能会让人产生这样的误解:王怀忠如果“认罪态度”好一点,跟检察官和法官多一点“合作”精神,那么他或许就不会被判死刑。这是一个天大的误会。决不要低估这样的误会对神圣的法治和公民的法律信仰所构成的伤害。(稿源:红网)(作者:朱达志)(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