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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成年不念养育恩'人间蒸发' 养母起诉断亲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2日00:12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河池12月30日讯养女年满18岁后,不说赡养费,甚至连养父去世、养母发生车祸也未曾露面看望。养母一气之下将养女告上法庭,不但解除收养关系,还要求养女赔偿生活费和教育费。

  家住南丹县的华某,今年28岁,她两岁时,父母由于感情不合离异。1988年7月,其父病故,继母将14岁的华某送给已有两个儿子的龙姝秀、莫仁美夫妇抚养,双方于1989年7月28日签订了《收养协议书》,并经过南丹县公证处公证。尽管龙姝秀、莫仁美夫妇已有两个儿子,家庭不富裕,但在养父养母的关怀下,华某读完了初中。毕业后,她很少和养父母来往,谈了恋爱后更是“人间蒸发”,即使养父病故、养母车祸受伤,她也未曾回家探望。

  养女的行为使龙姝秀深受打击,她以遗弃为由,于2003年5月21日将养女诉上法庭,要求华某赔偿其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16410元。南丹县法院于2003年7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解除龙姝秀和华某的收养关系,华某补偿给龙姝秀在收养期间支付的教育费4410元,没有判决华某补偿龙姝秀在收养期间的生活费。龙姝秀对此补偿生活费的判决不服,并上诉至广西河池市中院。

  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养母在签订《收养协议书》时,华某已满14岁,龙姝秀不具备收养的法定条件,收养关系依法不能成立,但双方共同生活至华某独立生活,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华某独立后疏远龙姝秀一家,养父母出了事也不理,有一定的遗弃行为。原告龙姝秀要求华某赔偿收养期间的教育费和部分生活费,理由充分。为此,中院在维持原判的同时,作出由华某赔偿养母3000元生活费的判决。

  责编:朱燕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作者:韦世鹏 潘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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