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收购”并未触及法律盲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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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2日04:58 中国青年报 |
宋君华 济南时报报社将济南苏宁电器公司投诉到济南工商部门,投诉理由是苏宁电器公司恶意收购《济南时报》,影响信息传播,侵犯读者知情权。有专家说,这是目前我国第一起媒体遭恶意收购后,投诉至工商部门正式追究责任的事件。投诉至工商部门而非起诉至法院暴露出我国相关法律的空白。(据2003年12月27日“正义网”讯) 近年来,报纸遭恶意收购的事件越来越多,而被收购者鲜有诉诸法律者。这的确是一个值得关注的事实。但是,如果将其中原因归结为没有相关法律保护新闻从业者的合法权利,甚至说暴露出我国相关法律的空白,恐怕难以令人信服。笔者倒是以为,此类事件不是暴露出了我国相关法律空白,而是暴露出了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忽略了对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禁止权利滥用”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和理解。 权利滥用是指民事权利主体看似行使权利,实际上背离权利本质或超越权利界限的违法行为。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使用禁止权利滥用字样,但是《宪法》第51条、《民法通则》第7条却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也早已被解释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不难看出,近来频发的恶意收购事件往往与监督报道有关。恶意收购者往往出于尽量减少社会负面影响的目的,不惜耗费人力、财力大量收购刊有对自身批评报道的报纸。在恶意收购行为中,恶意收购者看似在行使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购买权利,实际上是权利滥用行为。 权利滥用的特征有三:其一,权利滥用具有行使权利的表征或与行使权利有关,这是权利滥用的形式特征;其二,权利滥用是违背权利本质或超越权利正当界限的行为,这是权利滥用的实质特征;其三,权利滥用是一种违法行为,这是权利滥用的法律特征。只要恶意收购符合上述法律特征即属于权利滥用行为。 显然,恶意收购符合权利滥用的形式特征,收购的目的不是为了日常生活消费,而是为了减少自己的负面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背离了购买权的本质,超越了购买权的正当界限。鉴于新闻采访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是公民的社会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的代表和延伸,恶意收购行为阻碍了新闻从业者权利的实现,变相地侵犯了公众知情权等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这种“花钱”封杀报纸的行为堵塞了报社的发行渠道,减小了报纸的影响力,也侵犯了报社的发行权等商业利益。 可见,恶意收购行为并未触及我国法律的盲点,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恶意收购人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