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小偷向公安索赔反映法制观念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2日04:58 中国青年报

  陈旭

  据《文摘报》载,河北省献县农民戈建华,在2001年3月2日偷盗一辆摩托车后,被警察追上,在逃跑时遭到警察枪击,身体被击伤导致高位截瘫。2002年11月,献县法院一审判决戈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7000元。(暂于监外执行)

  在审理此案时,公安机关认为戈建华涉嫌抢劫并有拒捕情节,警察有权开枪;而戈建华及其辩护律师则认为,这只是一起普通的盗窃犯罪,不构成抢劫。戈的代理律师李慧臣说,偷盗是犯罪,但戈建华不应该受到这么严重的处罚。“戈建华在作案逃跑过程中不存在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情节。因此,办案民警开枪击伤戈建华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赔偿其相应损失。”2003年11月27日,律师李慧臣向公安局递交了一份《刑事赔偿申请书》,提出的赔偿金额为31万余元。

  此案的价值在于,小偷向公安机关索取赔偿,在某种意义上显现出了人们法律意识的强化,它反映出公民法制观念的进步。按照常规,小偷行窃,已经触犯了刑律,公安机关将其追捕归案,是对另外一个受害者利益的保障,是无可挑剔的。问题就出在公安机关在追捕过程中开了枪,使犯罪嫌疑人致残。

  这一案件从另一方面也提醒公安机关,在追捕逃犯的过程中,要遵守程序正义。对于一个小偷来说,在追捕的过程中实施开枪,使其致残,有“执法过度”之嫌。小偷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向公安机关索取赔偿,这既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公安机关能否公正执法、能否准确行使自己的职权的一个警示。法律是公正无私的,对于执法者和违法者来说,都应一视同仁。犯罪嫌疑人也有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是一旦违法,就可以被任意处置。

  公民在违法犯罪后必须追究其责任,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在行使自己的职权时,也应该把自己置身于法律的许可和监督范围之内,因为公检法司的执法队伍,既是执法主体,也是守法主体。


新浪网2003年度新闻评选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注册新浪9M全免费邮箱
  新浪二手市场重新开张 结识新网友,短信免费发,就来了了吧!
  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被捕 订阅新浪新闻随时掌握最新动态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浪精彩短信
两性学堂
快来提升躯体魅力
更恩爱的超级法宝
非常笑话
嗒!只要点下这里
马上进入爆笑天地
图片
铃声
·[朴 树] 白桦林
·[和 弦] 她的背影
·鸟啼铃语 蟋蟀铃声
铃声搜索



新浪商城推荐
亲密礼物
  • 性感的圣诞礼物
  • 情趣内衣亲尝暧昧
  • 佳能数码相机
  • EOS 10D专业相机
  • s50照相机
  • 市场最新动态
  • 免费注册上网经商
  • 千样数码精品
     (以上推荐一周有效)
  • 更多精品特卖>>
    每日2条,28元/月
    原色地带--普通图片铃声,5元包月随意下载随心换. 
    炫彩地带--彩图和弦铃声,10元包月下载,时尚又精彩
    超级精彩
    爆笑无比
    酒楼小姐抱怨旗袍开叉太高:腿毛都露出来了!老板咬牙…
    每日2条,30元/月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3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