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建立评估纠纷调处机制 胁迫强制拆迁将被严惩(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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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2日06:55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意见要求,各省和设区城市要成立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估价技术鉴定的方式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救济。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复核评估或另行评估。复核评估或另行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有差异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房屋拆迁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调整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据《京华时报》报道,建设部刚刚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将于今年3月1日开始实行的该规程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被拆迁人的权利。 《规程》对拆迁人、被拆迁人申请裁决需要提供的材料、受理申请、做出裁决和强制执行的条件、程序、时限、裁决书的内容以及不服裁决的司法救济程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要求书面裁决和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规程》规定,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者: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