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主管部门 无权认定违章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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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2日09:58 贵州都市报 |
律师热线: 2002年我经过规划部门的批准,在原有5间私房的院落内扩建东房4间,建成后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2003年11月,某房开公司经批准在我私房范围内开发建设,要对我的私房进行拆迁,但房开公司认为我扩建的4间东房没有经过产权登记,是违章建筑而不予补偿。后因对此协商不成,房开商便要求房管局拆迁办进行裁决,房管局拆迁办最后裁定我的4间东房是违章建筑,依法不予补偿。请问律师:我的4间扩建房属于违章建筑吗?房管局有权对此作出裁定吗? 遵义读者 杨辉 律师解答 你的4间东房不属于违章建筑。房管局无权认定你的私房属于违章建筑,其认定无效。 所谓违章建筑,是指已经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没有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或者没有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你的4间东房在建设前已经取得了规划部门的批准,因此不属于违章建筑。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认定和处理房屋及其附属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一项基本职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没有职权认定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如果房开商依据房管局拆迁办的裁定对你的4间私房不予补偿,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管局的裁定。 张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