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平“副镇长伤人案”发回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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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2日09:58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获悉,黔东南州法院近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了黄平县法院对原黄平县平溪镇副镇长吴正斌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报去年9月27日曾报道),将案件发回重审。 黄平县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0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吴正斌接到妹妹吴艳琴电话称被丈夫黄世鑫打伤。吴听后即在镇政府要车前往妹妹居住的重安镇,镇干部杜××、杨××、潘×及吴正斌之表弟黄××等人也随同前往。当天下午4时许,吴独自到黄家责问妹夫黄世鑫为何与妹妹闹矛盾,继而与黄及其父亲黄润安发生口角并扭打。随后赶来的黄××见状,上前拉扯,紧接着吴正斌之妻廖××,杨××、杜××及孙××、潘×等人也相继进入家中拉架。混乱中,吴用一温瓶打中黄润安背部。被害人黄润安当即被医院救治,住院30天;黄世鑫住院12天。经州医院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黄润安为重伤。 之后,吴正斌于同年10月29日被拘留,12月2日被逮捕。后县检察院于2003年6月26日向县法院起诉,指控吴犯故意伤害罪。黄润安父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95756.87元。 县法院经审理于去年9月2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正斌无罪;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21286.27元(含已支付的19300元)。 案件宣判后,黄平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正斌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原审判决错误等为由提出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润安、黄世鑫父子亦应增加赔偿、追究被告刑事责任为由上诉至黔东南州法院。 去年12月1日,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12月18日作出裁定:撤销黄平县法院(2003)黄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黄平县法院重新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