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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与现行规章有何不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2日10:57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昨天起施行。《条例》与现行规章有何不同?哪些问题须引起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关注?记者近日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负责人。

  工伤保险全覆盖

  我市现行工伤保险规章虽已将适用范围覆盖到了各类企业,但《条例》的覆盖面更大,将适用范围覆盖到了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工伤认定范围有变化

  《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与现行规章比较有所变化。一是将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列入了工伤认定范围;二是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列入认定范围,不再区分个人责任;三是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列入视同工伤的认定范围。但经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或者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情形等不属于认定范围。

  工伤申请认定时限严

  《条例》对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和认定时限作出了严格规定。《条例》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此时限内提出申请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

  《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职工或其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方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缴费费率明确规定

  《条例》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和基数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按其所属行业类别适用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实行浮动。

  非法用工伤亡赔偿有依据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有法可依。《条例》规定,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用人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用人单位向童工或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上述一次性赔偿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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