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不得用胁迫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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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2日12:45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本报讯据《京华时报》报道:前天上午,建设部总经济师、住宅与房地产司司长谢家谨向媒体通报了建设部刚刚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将于今年3月1日开始实行的该规程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被拆迁人的权利。 申请强制执行需集体讨论 《规程》对拆迁人、被拆迁人申请裁决需要提供的材料、受理申请、做出裁决和强制执行的条件、程序、时限、裁决书的内容以及不服裁决的司法救济程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要求书面裁决和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做出裁决。申请裁决必须提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 强制拆迁前要开听证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如人大、政协委员),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不服行政裁决可以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未经裁决不得强行拆迁 《规程》规定,申请强制拆迁必须提供7方面条件;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胁迫强制拆迁将被严惩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