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青山开发前景未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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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2日16:15 兰州晨报 |
四方和解纪要受阻法院一审判决下达 大青山开发前景未卜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6次开庭,20余次调解,在省人大、省高院有关负责人的参与下,兰州大青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大青山公司)、榆中县人民政府、甘肃丽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丽新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四方达成和解纪要,但遗憾的是,该纪要未能履行。 2003年12月31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敲响法槌,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大青山公司对榆中县政府、丽新公司关于停止侵权、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驳回榆中县政府其他反诉请求和丽新公司反诉请求;双方给付金额相互折抵,榆中县政府返还大青山公司投资本息、财务费用共计3352万余元,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付清。 这是记者2004年1月1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的。 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然法院下达一审判决,可是,并不能完全说明大青山开发纠纷已经完全解决,大青山公司等三方是否上诉,态度均不明了,能否引进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投入巨资主导开发也未可先知,大青山何时启动开发,还需各方重视和努力。三方不服发回重审 1996年12月8日,大青山公司与榆中县政府签订《大青山项目开发合同书》,双方产生矛盾。后榆中县政府通知大青山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与丽新公司签订《大青山开发协议书》。 2000年4月12日,大青山公司以违约侵权为由,将榆中县人民政府、丽新公司起诉到法院。 2001年11月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榆中县政府与大青山公司签订的《大青山项目开发合同书》应继续履行;榆中县政府与丽新公司签订的《大青山开发协议书》无效。宣判后,三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该案提级由省高院审理。四方协议履行受阻 此案在继续开庭审理中,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介入了。 2003年11月14日,省人大、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参加,榆中县人民政府、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兰州大青山土地开发公司、甘肃丽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四方,形成关于协调协商解决大青山纠纷的会议纪要。四方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并签字生效,初步达成了《开发经营大青山建设项目协议书(草案)》。 但由于其他原因,使该四方会议纪要的履行受到影响,使这样一个四方共赢、很可能促进国有特大型企业———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投资兰州的计划受阻。着眼发展积极磋商 2004年1月1日,兰州大青山土地开发公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案近4年的诉讼,给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大青山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我们拟与榆中县政府就三个问题积极磋商:一、请县委、县政府牵头,积极推进和落实四方会议纪要精神,把大青山开发项目启动起来。二、恳请榆中县政府能尽快筹备足额资金,由大青山公司支付拖欠多年工程款项,让为大青山付出血汗的民工和投资商过个温暖的春节。三、根据上述的落实情况,确定是否进一步依照司法程序,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记者又采访了榆中县的委托代理人———甘肃兴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天宝,他说,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从某种意义上讲,使漫漫的诉讼有了初步结果。可是,榆中县仍然有促成四方纪要实施的愿望。 甘肃丽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赵近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认为判决是公正的,四方达成的纪要反映了当时我方的意见,但有关要求没有得到回应。 本报记者郝冬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