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是要保证?娑ǖ穆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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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3日01:49 红网 |
从2004年1月1日起,北京市工时制开始实行新规定:企业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12月30日《北京青年报》) 这是个好规定,但能不能落实到位,现在还是个问号。因为,此前就有不少类似的好规定、好政策、好法条,出台后并未得到很好地落实。比如,《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可是实际情况呢?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了一年,别说是按月拿工资,就是到了年终岁尾该回家了,他们也很难拿到自己的血汗钱。如果那些老板严格遵守《劳动法》,用得着社会各界这阵儿大张旗鼓地开展“讨工钱”行动吗?再比如,《劳动法》及各地相关规定中都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事实上,就拿笔者所在的这座城市来说,只有一小部分用人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对于大部分用人单位的职工,什么医疗、养老、失业保险,那都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东西。 一个好规定出台了,下一步的关键问题就是如何将其落实到位。咱还拿北京的这个工时新规定说事儿。该规定的指向性很明确,就是在跟企业提要求,也就是说叫企业去落实这个规定。难道企业老板就这么听话,你说不得超过36小时他就照办?不要忘了,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利润最大化是其追求的终极目标。要想叫企业老板听你的话,把规定落实到位,得有人在屁股后面督促他。我认为,这个督促的责任主要应该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来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执法人员要经常主动地深入企业、深入社会,检查、了解规定的落实情况。深入企业,要找基层职工聊;深入社会,要跟普通群众聊。而时下一些部门的执法常态却是:到了企业就找“当官的”,结果情况还没摸透,倒先让对方的“糖衣炮弹”给击退了。你得了好处,对企业存在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职工们可成了“没娘的孩儿”,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只能任由企业“使唤”了。 可见,一个规定落实了落实不了,落实的情况如何,主要责任在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这也符合责权统一原则。但现实当中我们往往片面强调这些部门的行政权、执法权,却淡化了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包括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责任和承担行政执法行为后果的责任。由此推理,劳动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就应该首先追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责任。 但愿北京的这个新规定能得到很好的落实。(稿源:红网)(作者:张智刚)(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