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委不宜为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拍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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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3日02:54 红网 |
12月27日,多家报纸和网络媒体刊登了对《深圳市2003年度绩效审计工作报告》和报告曝光的“海上田园”等4项公共项目财政资金违规问题的评论。此前,该市各媒体一连4天刊登了有关报道和评论。笔者注意到,深圳市政府监察部门已介入调查,不排除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笔者也注意到,报道和评论普遍没有涉及这些项目决策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地方党委是否应为具体公共工程项目拍板。 据报道,上述4项目涉及资金共约30亿元,其中“海上田园”旅游区建设总投资11.03亿元,营业近3年累计净亏3515万元,8年左右收回投资的目标难以实现。但是,比较之后笔者发现,深圳各报均未提及立项背景,而据23日《南方都市报》报道,“1998年8月,深圳市五套班子到宝安区考察时提出建设深圳市海上田园风光旅游区的意见,1998年12月2日深圳市委常委会通过该项目的建设规划。1998年12月24日,深圳市成立指挥部负责该项目开发建设的协调工作。” 该报引用绩效审计报告称,这一项目存在六大问题,其中两个属于决策问题,一是开工前未进行可行性研究。二是占地1.61平方公里(约2415亩),未经国务院批准。对“海上田园”等4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混乱、无序和种种违法违纪问题,相信监察机关的介入不难弄清并追究责任。但是,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的:“正确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项目决策失误恰恰是市监察机关无能为力的软肋。 在深圳和别的城市,地方党委为公共工程项目拍板的现象并不鲜见。有些重大项目意向,甚至就是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脑子一热的产物。诚然,这些经过地方党委拍板的项目不乏成功的范例,更不能说凡是地方党委拍板的项目都有问题。但是,这样的决策机制由于受到地方党委班子成员个人知识面、信息量、人际关系、个人综合素养等因素的影响,并不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例如,“海上田园”就是一个先天不足的“热得快”项目。而具有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立项、资金预算报告进行法定审批权的市人大,5年后才得到政府绩效审计报告,这时亡羊补牢的本事再大,也无法纠正当初常委会的决策之误。 1998年决策时的深圳市委常委成员与现在已有很大变化,一些常委的升迁与调动,使现在的领导集体对决策失误只能承担道义责任,追究原班子成员的决策失误责任事实上难以进行。那么,如果某种决策权一旦失误不必承担相应责任,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原则来看,这种决策权还该授予吗?如果地方党委对具体项目的决策失误可以不负责任,如何避免今后再发生类似的决策之误?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笔者认为,遵照上述论述,地方党委应当改革和完善介入公共工程项目建设决策、为之拍板的习惯做法,将公共工程立项和建设审批、执行权力依法交给政府和人大。 从地方党委对各项工作的直接领导,到党通过对政府的领导来发展经济、管好城市,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必然要求。按党章规定做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工作,不直接为具体建设项目拍板,看似放弃了对项目的领导责任,实质上是对党领导下的政府和人大依法履行职责最大的支持,也是避免地方党委陷入微观决策误区的制度性保障。(稿源:红网)(作者:江南雨)(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