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7·28”特大爆炸案一审宣判安全特派员被判5年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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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3日03:5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石家庄消息 近日,辛集市人民法院对造成辛集市郭西烟花爆竹厂“7·28”特大爆炸事故的6名相关责任人分别进行了公开宣判。 2003年12月18日,辛集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胡藏根有期徒刑5年;12月26日,以危险物品肇事罪一审判处耿建伟、刘运田、梁维健、杨恒波有期徒刑6年,判处贾根才有期徒刑5年。 辛集市人民法院认为,爆炸事故发生前,胡藏根作为王口镇政府派驻郭西烟花爆竹厂的特派员,负责督导该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对该厂存在的违规晾晒、违规存放等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胡藏根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耿建伟、刘运田、贾根才作为烟花爆竹厂的负责人,梁维健、杨恒波作为安全员,均对本厂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34人死亡、2人失踪、104人受伤、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故辛集市人民法院作出以上一审判决。L(文超晓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