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将实施两岸婚姻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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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3日06:06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本报台北1月1日电记者郑固固、吴亚明报道:台当局“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已在2003年10月29日公布,其中有关“两岸婚姻制度”将有所调整,并有望在今年三四月实施。据了解,台当局对两岸婚姻新的规定中,取消了过去大陆配偶须往返两岸的“探亲”期,而是依结婚时期的长短与不同状况,区分为“团聚”、“依亲居留”、“长期居留”及“定居”等4个不同阶段。 “团聚”指结婚后即可申请来台“团聚”。但在这个阶段不能在台湾工作,如果非法打工,将会被强制离台,同时管制再次入岛的时间; “依亲居留”即结婚赴台“团聚”满2年或未满2年但已生产子女,可以申请“依亲居留”。台当局将考虑两岸婚姻数量、“移民政策”、人口成长率、社会福利成本等各项因素,对“依亲居留”采总量管制,订定数额。大陆配偶在此阶段,如未申请工作许可,非法在台打工,将被强制离台及管制再次入岛的时间; “长期居留”是新制调整增设的阶段,即获“依亲居留”后,“居留”满4年,每年住满183日及符合积极条件,可申请在台“长期居留”。原则上没有“居留”期间的限制,不须申请工作许可,即得在台工作; “定居”指大陆地区人民“长期居留”2年,每年住满183日外,经查品行端正无犯罪纪录、提出丧失大陆地区户籍证明、有相当财产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无虞、符合“台湾利益”等积极条件后,可申请在台“定居”。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1月02日 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