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长年关被免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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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3日06:16 星辰在线-东方新报 |
新报通讯员卿敬鑫报道新年伊始,离春节约有半个月时间,然而东安县人民法院一基层法庭庭长肖某因贪图“小便宜”,在春节前被免去了庭长职务。 2003年11月16日,东安县纪委和政法委接到该县花桥镇居民伍某等数十人的联名控告信。控告信称该县法院一基层法庭庭长肖某在办理案件中,收受当事人的贿赂和土特产,有违法违纪、枉法裁判的行为。该县纪委、政法委和人大内司委马上组成联合调查组进驻法庭,并对肖某予以“两规”。调查组查明:肖某在担任法庭庭长期间,将一起案件的执行标的款5.6万元,以个人名义公款私存。在办案中,肖某接受当事人的吃请,还将老婆、孩子带去一同就餐。调查组发现,伍某接受当事人吃请的场所竟是该法庭的食堂。就餐后食堂却按酒店的收费价格收取了当事人的高额餐费。餐后,肖某还收受了当事人的礼品。为此,该县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对肖某予以通报批评,并免去其担任的法庭庭长职务。编后 2003年12月6日,新报独家报道了常德有关部门在查明扰乱经济环境的事实后,免除了该市武陵区法院院长职务,查处了一位副院长,处分了两位庭长。现在,又有一位法庭庭长在过年前被免职。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官的素质已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个别法官自我约束不力,司法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看来,对法官进行约束极有必要,而由于法官有特定法律保护,其任免程序较一般行政人员更加严格,因此,对他们的监督也更加困难,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往往不到位。在这种情况下,各级纪委如何做到有效监督党员法官、人大如何做到不缺位有所作为,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8项规定中的3项 第一项:不准接受或变相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诉讼代理人的钱物、吃请、报销费用,或到夜总会、歌舞厅、桑拿、洗脚等场所搞活动。 第七项:不准故意拖延案件的执行,或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案件当事人的财产或银行账户,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异地拘留被执行人,或者截留执行款,对被执行人耍态度、打骂被执行人。 第八项:不准违反规定收取诉讼费和其他费用,或者拉赞助。法官免职程序 根据《法院组织法》第35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对法官进行处理的正常程序是:纪委等调查,情况属实———将情况通报给县人大———建议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免除法官的相应职务———通报有关方面作出其他的处分。 作者:卿敬鑫 (来源:东方新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