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告官“有书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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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3日07:48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本报1月2日讯(记者邹爱华)1月1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民营企业投诉工作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从而为民营企业抵制“三乱”行为提供了一把“尚方宝剑”。 据规定,民营企业投诉应有明确的被投诉方、投诉的正当要求、理由和相关事实依据,而且提倡实名投诉。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对投诉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事项,有关部门、单位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对事实不清或情节复杂的投诉事项,“投诉中心”会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交办意见;有关部门、单位在接到交办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须进行备案。 相关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答复的,承办单位及其领导、责任人员将记一次不良记录,年内2次不良记录者,将给予黄牌警告;无正当理由予以推诿或拒不办理的,承办单位及其领导、责任人员将进行通报批评或诫勉教育;所投诉事项确系损害民营经济发展的行为,将追究纪律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政府委派工作人员以及人大、政协、法院、检察等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共产党员以及村、居委会的干部的责任追究,也将参照《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