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驳回原告再次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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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3日08:47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记者吴明京 宁波晚报讯修路导致高速公路不高速,那么通行费该不该照收?本报曾在去年10月10日报道了我市一律师为此状告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返还部分通行费和其他相关损失费用一案。前天下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原告要求返还通行费、赔偿汽油损失费以及赔礼道歉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为,被告高速公路公司没有违约,高速公路公司在2003年3月15日到12月31日对杭甬高速公路实施拓宽工程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对高速公路进行拓宽和维修是履行法定的管理义务,具有正当性。同时,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经有关部门核准,并非高速公路公司意志,而高速公路公司在工程实施之前通过报纸以及电台进行了媒体宣传,已进行了公告,原告既然选择在高速公路通行,就应当对相关报道进行注意,原告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前提下仍选择高速公路行驶,应认定是自愿接受在平常收费标准下高速公路实施拓宽和维修情况下的服务。同时,原告要求退还“宁波四自公路”和“宁波通途路”两项收费共10元的诉讼请求也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原告并不满意,表示将再次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