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无过错合理怀疑权”叫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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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4日08:04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郭松民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初稿以法规的形式规定,新闻记者享有无过错合理怀疑权——这是一个在当代中国新闻监督史上堪称石破天惊的重大举措,如果这一条款能够最终通过,必将大大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福祉的增进。 2003年暮春季节爆发的SARS危机,一度使“知情权”成了点击率最高的一个词汇。但无论是当时还是此后都很少有人指出,4月20日之后公众对SARS“知情权”的大规模落实,其实正是此前海内外媒体大规模行使“怀疑权”的直接结果。怀疑,使医务有关方面不能再继续保持沉默,因为沉默会导致更为深重的怀疑,产生更加无法预测的后果,所以公开和透明就成了惟一明智的选择。 这说明怀疑权是落实知情权的先决条件,它可以防止知情权的虚化;而落实知情权又是政府取信于民的先决条件! 中国在传统上是从来不把怀疑权作为民众信任政府的先决条件的。古代不必说了,皇帝老儿“受命于天”,当然不能怀疑,怀疑是要“大辟”的。各级官吏受命于皇帝,也不能怀疑。进入近、现代之后,由于整个社会的高度意识形态化和其他种种原因,这个问题也没有真正厘清。但在中国早已进入市场经济化的今天,社会的复杂性和人性的不完善性十分抢眼地凸显出来,不应该也不可能再继续要求公众无条件地“相信政府”。政府官员作为选举产生的社会公仆,公众对他们的信任只有通过允许公众(经常是通过媒体)表示怀疑、政府举证消除怀疑这样一个机制的建立才能确立起来。有论者说,这叫疑而后信,释疑而信。建立在怀疑基础上的信任才是理性的信任,否则便是盲从和迷信! 新闻记者要真正行使“无过错合理怀疑权”,在中国还会遇到一条拦路虎就是“名誉侵权诉讼”。这里有必要向未来可能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推荐一条符合“国际惯例”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如果原告是政府、政府官员或者公众人物,那么他们不仅要能够证明记者的报道与事实不符、证明报道对他们的名誉造成了损害,还要证明被告要有“主观的恶意”,即在事先已经知道不是事实或者有核实的条件而蓄意不加核实,故意诽谤,否则法院就只能推定记者是在善尽自己的社会义务,因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不是对原告的不公平,而是因为公众人物尤其是政府官员,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可能攸关公共利益,因此要加重他们的举证责任,减少他们的隐私权,以防止他们滥用权力牟取私利。 “无过错合理怀疑权”在许多情况下对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将会产生“一剑封喉”的良好效果。比如,近年来贪官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子女大都在海外留学。如果媒体可以行使“无过错合理怀疑权”,那么他们就必须解释何以身为公务员而能够轻松付出巨额留学费用,如果拿不出公众认可的解释,就等于承认自己是腐败分子。对贪官们来说,“搞掂”上级可能并非难事,要“搞掂”公众,就难上加难了! 可以预言的是,“无过错合理怀疑权”的生效将大大提高腐败的门槛和难度,在一定程度上遏止腐败。岁末年初听到这个好消息,我要大声叫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