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必要制定《考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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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4日08:39 新京报 |
读了刘武俊和单小亮关于应尽快制定《考试法》的讨论文章(分别见2003年12月31日和今年1月1日《新京报》)以后,觉得有必要进一步探讨。从立法的角度看治理考试作弊,我以为根据不足。 第一,法律具有稳定性,一旦制定,就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适用。换句话说,制定法律不但要针对现实,还要预见到未来一个时期可能出现的情况。刘武俊说:“高考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成熟和最权威的人才选拔机制,迄今尚没有任何一种制度可以将高考取而代之。”说“最权威”不错,说“最成熟”则未必。人所共知,而今高考制度已经暴露了众多弊端,有识之士频频呼吁改革。如果把考试放在法律层面上立法,从提出议案,到组织、调查、起草,直到几度审议最后通过,将耗费巨大成本且不说,那时高考制度的改革或许已经不需要为考试专门立法了。同样,而今各种各样的考试尽管多而频繁,一旦规范,恐怕也不需立法来保证公平公正了。 第二,治理考试作弊,要寻找产生的根源。人所共知,上个世纪70年代末高考恢复的时候,招生的全过程,诸如命题、考试、阅卷、录取各个环节,作弊现象很少。为什么现在会成为问题呢?其实,作弊最严重的并非高考,而是成人考试,比如成人高考、自学考试,尤其严重的是职称中的外语考试。为什么?盖来自于不正之风乃至腐败风的侵袭。刘武俊列出的许多破坏公平竞争的现象,其实都属于“权考交易”、“权学交易”;而“权考交易”的性质乃是贿赂,只要用《刑法》就够了,并无必要另行制定“考试法”。事实上,并非没有法,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第三,考试作弊愈演愈烈,严格地讲不能说是法律缺位,但也的确反映出考试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仅举一例吧。高考作弊要少于成人自考,为什么?因为高考作弊,只要一科被记为零分,则录取的概率几乎等于零,敢于为此付出高成本的不多;而自考则不然,还可以一而再再而三地考,直到考及格为止。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由教育部修改完善考试制度,并制定相应规章,似乎没有必要制定“考试法”。文志传(湖北教师)(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