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制推出慎而又慎 证监会:明确保荐代表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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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4日19:26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1月4日电(记者魏晞)中国证监会今日就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发出通知。通知明确规定首批保荐代表人资格,三类人员将有资格参加首次保荐代表人考试。 中国证监会于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正式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对证券发行制度进行重大改革,推出保荐制以代替原有的通道制。这一制度被认为是中国证监会推行证券市场诚信建设、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高的重大举措之一。 证监会今日对《办法》中关于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的要求提出明确执行标准,包括: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理,且过去两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首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备五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至少参与过两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项目;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目前担任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负责人。 据了解,目前全国只有不足一千五百人符合以上条件。自首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名单公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将只受理保荐机构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推荐文件。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主任姚刚今天表示,保荐制和通道制将并行一段时间,通道制肯定要废除,但不是现在。他称,保荐制推出首要是落实保荐责任,其次才是业务格局的调整。目前证监会一些列措施的推出都是为更好推动证券市场诚信化建设。 附: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4]1号 各综合类证券公司,各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 为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对《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关于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的要求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自2002年1月1日以来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该项目负责人应是列名于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项目负责人。一个项目应只认定一名项目负责人。 (二)具备五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至少参与过两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该参与人员应列名于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一个项目应只认定两名参与人员,其中包括一名项目负责人。 (三)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目前担任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或投资银行业务其他相关负责人,每家综合类证券公司推荐的该类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其推荐通道数量的两倍。 具备上述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之一的个人,可申请参加首次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 二、首批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结束,其后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的要求为,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最近一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项目主办人。 三、已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个人应持续符合《办法》的要求,其中《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是指,在两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已完成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四、自首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名单公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只受理保荐机构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推荐文件。 五、保荐制度实施一段时间后,根据市场情况,现行的推荐通道将予以废止。 六、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年度备案、重大事项报告、发行上市推荐等,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填报相关报表。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48号)第十六条有关主承销商回访的规定同时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四年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