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年卖车今又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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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5日00:11 人民网 |
网友:许斌 山西省拍卖了省直机关的58辆超标车,拍得人民币1780.1万元。(相关报道见30日《中国青年报》) 类似举动这些年来司空见惯,没什么值得关注的,真正值得关注的是超标车为什么卖了一批又一批。堵不住这些超标车开进机关的大门,今天的拍卖不过是为有关单位买更高层次的超标车制造空档而已。 说超标车是从商品价值上定义,真正从行政行为上定义应该叫违规车。哪个岗位买什么样的车,国家有明文规定,违规买超标车本身是重大违纪行为。何况这些超标车的资金来源还不明不白。让地方财政正式为超标车列项几乎是不可能的,超支部分只可能从部门小金库中支取或者直接利用职权到有关企业打秋风。 完全扼制任何权力寻租行为在短时期内或许是无法做到的,但基本杜绝权力寻租在违规购车行为上延伸却是可以做到的,说到底就是架一条高压线让有关责任人不敢违规买车,买则重罚而己。或者用一句说过无数次的话来表述:动一下真格的。 当然在历次查车行动中,有关方面总会不厌其烦的列举查出的车辆数对公众说动了真格,但那叫做动真格吗?要么是无偿没收车辆;要么是拍卖,所得款项上交财政;又或者取消部门单位评各种先进的资格,归根结底是将其定义为部门违规行为。而任何行为一旦定义为部门违规也就只好轻描淡写的处理了。你能责令某某局关门吗?你能判决某某厅负刑事责任吗?显然不能。 所以首要问题是如何给这种违规行为定义,是部门违规还是个人违规?从决定购买,筹集资金到使用,涉及这些超标车的行为几乎都是部门领导的私事,真要说与部门有关也就是打着部门的名义而己。一人做事一人当嘛,凭什么使用归个人责任却由部门来承担呢?要制止部门违规购车,前提是能否制止某些人无视行政纪律完全按个人意愿购车,也就是对胆大妄为者个人施加重罚。 谈起重罚,又牵涉尺度,一辆超标车动辄几十上百万,究竟怎样的处罚尺度是合适的?活生生的例子摆在那,香港高级警司洗锦华仅仅接受两次免费性服务就要蹲几年大狱。同样的违规购车行为发生在香港或其他吏治甚严的地方,有关庙堂之士恐怕要牢底坐穿!国内以前沿用的什么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实在太小儿科,处罚过于轻微是造成目前违规购车行为失控的最主要原因。 为今之计,要真正控制超标准购车行为,首先应将此种行为定义为个人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要从速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无论责任人事发时是否留在原岗位上,都要承担同样的责任。也许在我们国家还不可能从法律上对这些人施加同样的重罚,但施之于最严重的行政处罚是完全应该的。我们能想像一个将几十上百万元人民财产不当一回事的人真正为公众服务吗?公众同意对如此严重的违纪行为仅仅记个过就算了吗?机关不是履行基本教育职能的地方,有些错误根本就是不允许犯的。你肆意要犯,首先请你走人,无论你是县团级,还是省军级,慨莫能外。 以我国国情,只要制住了个人基本就制住违规购车;而只要制住了违规购车,就不妨承认历史遗留下来的那些违规车辆,何必一卖了之再次承受经济上的损失呢?58辆车卖了1780万,扣除费用,卖车款未必够买回同样数量的符合乘坐标准的车,何苦。 出于现实考虑,自今日始划一道高压线,此前的违规购车行为就按以前的办法处理未偿不可,关键是以此为界,此后再有违规行为则一定要负严重的法律和行政责任。诚如是,也许就不会年年看到拍卖超标车的新闻了。否则,今年的拍卖场地似乎都犯不着拆了,反正同样的拍卖,明年还要继续做的。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