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诚信“协议书”有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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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5日05:16 中国青年报 |
文志传 近日教育部决定,从200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开始,在考试前,每个考生都要签订承诺考试诚实守信的协议书。 签订考试诚信协议,尽管动机不错,却可能曲解了“协议书”的本意。 跟签订“合同”一样,签订“协议”必须依据法律,参与协议的诸方必须遵循地位平等的原则,其内容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认。换句话说,参与协议的诸方,经过充分谈判和讨论,达成共识,协议才能成立。从这个意义上讲,签订考试诚信协议具有某种不合理性。单方面要求每个考生签订协议书,缺乏法律依据;不管考生是否认可,非签不可,这是一厢情愿;而这种一厢情愿又带有强制性,显然违背了地位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让人觉得有点难以接受。试想,倘若考生要求有关部门就招生全过程签订承诺诚实守信协议书,倘有违规则有关领导一律引咎辞职,他们肯签吗?跟合同一样,协议要有“标的”,即参与协议诸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而诚信属于道德层面的内容,显然不能成为“标的”物。所以,说是协议书,恐怕叫“保证书”更合适。 其实,即便签订了协议,也未必管用。试想,违背了协议,即使处罚再重,也不会超出已有法规的规定。换句话说,签与不签,作弊后的处罚并没有什么区别,签了又有何用?某些地方不是签过“廉政合同”、“廉政协议”吗?效果怎么样?一张废纸罢了。治理乱收费,为什么不要求校长签订诚信协议?管理者心知肚明,签也白签,与其劳神费事做无用功,不如加大监管力度。 防治作弊,一要加强教育,二要严密监管,三要完善处罚机制,既让考生认识作弊可耻而不屑作弊,又让考生感到可怕而不敢作弊。签订有悖协议本意的“协议书”,无法律依据又一厢情愿,得到的不过是一张废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