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凭什么说当事人“动机不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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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5日06:53 深圳商报 |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山东农民陈金荣的儿子在给某公司打工时,由于公司没有关闭施工现场的全部电闸而致其在操作中发生事故死亡。陈老汉跑了10多次法院,但法院一直以其子的遗体没有火化为由不肯受理此案。该院立案庭庭长对记者解释说:“我们这样做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现在很多当事人有不良动机,完全不考虑对方利益,将受害人的尸体保存起来,一方面扩大对方的损失,一方面作为对法院审判的一种威胁。”为了证明其言之凿凿,还举例说明。 当事人的生命财产权利受到伤害时,他自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主张权利。不管他起诉的“动机”如何不良,多么的不考虑对方利益,那都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至于这些要求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那是另一回事。法官所能做的仅仅是也应当是“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事实真相”,依法立案并做出判决,而决不是先入为主地替被告诉起了冤、告起了苦,同情起被告来,声讨起原告来。如果真的如此,说明法官一开始就将屁股坐歪了,让人很难相信法官在以后的审判中会做到公正、公平。 我想,对于法官来说,应慎言“动机不良”之类的道德判语。(山东马廷纲) 作者:山东马廷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