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儿童案,法律不该如此“萎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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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5日08:51 南方都市报 |
议论风生 虐待亲生女儿后“失踪”了几天的阿玲终于露面。对自己当初虐待女儿凤凤的行为,阿玲懊悔不已,表示将好好抚养自己的女儿,再也不虐待她了。(据2003年12月24日《南方都市报》报道)但是1月3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当地街道办妇联主任称,暂时不能将凤凤交给阿玲,街道办更倾向于将凤凤交给她的父亲。 将凤凤交给其父亲是否就能必然改变她的命运?此前的报道透露,凤凤的父亲在外上班,经常不在家,而且他还说管不住阿玲。另外,从人性的角度,我们也难以相信,一个经常以令人发指的手段毒打女儿,并且有着严重重男轻女倾向的人,能够在突然之间幡然醒悟,善待起自己的女儿。 然而,这就是小凤凤的命运:还跟着她的母亲或者父亲。“暂时不能将凤凤交给阿玲”,这是当地街道办在最大限度内所能做出的努力,最终,他们所能做的只是在小凤凤的父亲或母亲之间,选择一个比另一个看起来会善待她的一方。因为除此之外,不论是对于社会还是任何人来讲,都没有再好的办法了。 对于一个还不能保护自己的孩子而言,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人道的。当暴力挣脱亲情的束缚,监护人成了施暴者,而社会道德约束乏力时,惟一可依靠的就是一个健全的监护体系。当小凤凤依然不得不回到父母身边时,最能显示的就是这种来自法律及社会救助的“外力”的缺失。 固然,我们已经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规定,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没有国家监护体系的配套,使得这条法规因为无法“落地”而形同虚设。也正因如此,很长时间以来,我们虽然不断听说一些人虐待孩子的事情,却很少听说有当事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样的,在凤凤受虐事件中,我毫不吃惊地看到“已经触犯法律”、作为施虐者的阿玲若无其事地出现了。 在美国,法律对这类虐待孩子的案件的处置是十分严厉的,应运而生的各类“保护儿童组织”也拥有极大的权力。而且在美国各州,政府有专门的机构接受举报,一旦查实,对当事人轻则训诫、罚款,重则剥夺监护权、追究刑事责任。然而,面对像阿玲这样令人发指的施虐行为,面对像凤凤这样无力并且无助的幼小生命,由于没有一个健全的国家监护体系,我们的法律和社会是这般“苟且”。 孩子是一个有生命、尊严的独立个体,但是法律的“萎蔫不振”只能消解生命的权利与尊严。所以,我更愿意将我对凤凤的关心与关注,放在法律及人道的层面上予以审视。 杨一苇(湖北 职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