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外省牌照车营运超3个月须交养路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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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5日17:02 人民网 |
人民网贵阳1月3日记者汪志球报道:贵州省一些外省货车生产厂家以“大吨小标”为诱饵,经常帮助经营者偷逃养路费,为此,贵州省交通厅规定:2004年起,外省牌照车在贵州省营运3个月以上需缴纳养路费。 这种“大吨小标”危害性很大,一方面使全省的公路损坏严重,另一方面养路费却在外流,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而贵州省交通部门要求:凡悬挂外省(市、区)籍牌照在贵州省营运和使用达3个月以上的车辆,从第3个月起,必须在贵州省营运所在地征稽部门办理缴纳养路费的有关手续,并按贵州省养路费征收标准缴纳养路费。否则,发生重缴养路费的,后果由车主自负;无当月养路费缴讫证的外省(市、区)籍车辆被贵州省交通征稽部门查获时,按贵州省征收标准补收相当于一个月应缴养路费数额的滞纳金;对跨地区或跨省区另外办理牌照的欠费车辆,一经查实除追缴欠费外,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从重处罚。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