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邵道生老师,逻辑混乱的不是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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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6日00:13 人民网 |
网友:邹云翔 去年年底邵道生老师在人民网发表了《》一文,不久我发表了《完善制度比杀人重要——与邵道生老师商榷》一文,尔后邵道生老师又于今年1月4日发表了《》,该文中邵老师认为我的争鸣文章“剩下的必然是一大堆的逻辑混乱了”。邵道生老师的批评很多是对的,但是我认为逻辑混乱的起点,并不在我而在于邵老师本人行文,亚翁有言:吾爱吾师,尤爱真理。学生现予指出,如果不当,学生希望得到邵老师更多的批评。 “”这种提法本身就是含糊不清的,有违逻辑的。何谓该杀?邵老师是针对王怀忠案件讲的,但是王怀忠案仅仅是一审判决,一审认为该杀,而二审就有可能认为不该杀,二审终审后还有死刑复核程序也有可能认为其不该杀。其实对于一些案件,法官们都是出于公心,是否该杀也会作出不同的判断:王怀忠案是一审认为该杀,而二审未定;现实中也有很多案件,一审认为不该杀,而二审认为该杀的,此时我想请教邵老师,按您的标准,此人是该杀之人,还是不该杀之人?因此就是诉讼程序中该杀不该杀,也是基于法官对于法律的不同理解而可能作出相反的结论。除了司法中的分歧,更有法理与司法的冲突,现在法治的趋势是财产罪不判处死刑,这样在该杀与不该杀之间又产生了冲突。还有可能产生冲突的是精英阶层与大众阶层产生的冲突,有的犯罪,文化背景较高的人与文化背景较低的人,在是否该杀的问题上也会产生冲突。用这样含糊不清的“该杀的”作为前提,得出了:“还得杀”结论本身就是逻辑混乱的体现。 当然,别人的逻辑混乱不能作为自己行文逻辑混乱的借口,但是我行文中认为邵老师重视杀人,而忽视制度的作用是逻辑混乱的表现吗?首先,邵老师在王怀忠案一审判决后,就立刻发出了“”的欢呼,我从中推出邵老师疾恶如仇重视杀人有错吗?我想这也是一个常识判断,否则我们实在无法解释为何邵老师在判决还没有生效时欢呼。其次,我说邵老师忽视制度的作用也是有依据的,邵老师在对于死刑欢呼的时候并没有反思王怀忠“恶”产生的原因,而是一味讲死刑的意义,可见邵老师至少在本文中交没有将制度建设放到适当的位置上。我认为,任何腐败分子的产生都有其环境的,我们国家从来缺的不是死刑,而缺少的对于产生腐败的环境的整治,而这样的环境的整治,依靠的是制度而不是简单的一个杀字,一个理性的反腐败制度,死刑在其中的作用并没有邵老师想象得那么高甚至是排斥死刑的,因此将死刑与制度建设区别开来,并不是如邵老师引用网友的话所讲的那样不符逻辑,相反是讲究逻辑的体现。 邵道生老师反复强调的就是中国国情。重视国情,这一点我并不反对,但是重视国情的同时也要借鉴先进理论,这更理性。财产罪不判处死刑,本质上体现了对于人性的重视,我们为何要回避呢?贪污造成的危害,除了杀人还有很多手段加以防范,如权力制约,民主监督,这些在国外已经证明比杀人还有效,杀人只能让百姓看到我们在杀腐败分子,而加强制度建设却能保证不产生腐败分子,孰轻孰重我想邵老师比我明白,但其仍然发出了意义含糊的“”呼声,我称邵老师忽视制度的作用,又何错之有?因此我们社会科学工作者,对待死刑更应采取一种慎重的态度,将死刑作为一种不得以的恶,一个社会科学者动辄欢呼死刑有时让人感觉到不可思议。我想我的这种态度也是符合逻辑的。 其实邵老师是我非常敬重的一名学者、长者。最后我还要重复亚里士多德的一句话:吾爱吾师,尤爱真理。不当之处请老师海涵,另祝老师新年快乐! 相关文章: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