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口小了八毫米 凶手幸运“脱”刑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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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6日00:57 重庆商报 |
本报讯(记者 冉树林 通讯员 廖继红)丰都县检察院去年底在审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见疑不放,经复检发现受害人的创口长度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规定的相关数据相差0.8厘米,由此认定伤人者不构成犯罪,避免了一起错案。2003年3月27日,丰都县高家镇的谭某在其经营的休闲屋与客人梁某等人发生口角,后梁某又与谭妻发生抓扯,谭一气之下从床头抓起一把小刀,冲出去将梁某刺伤。谭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因只涉嫌致人轻伤,故对其取保候审。去年12月,公安机关以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此案移送丰都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发现案卷中受害者的创口仅3.3厘米,认为其受伤程度有疑点,遂通知被害人进行损伤程度复核检验,结果发现被害人的损伤系左颞发际处有一条5厘米长的创口,其中外露于面额部的创口疤痕长度只有2.2厘米,与“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相差0.8厘米,故认定该案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只属轻微伤。据此,该院认定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民事调解。(来源:重庆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