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内容也属于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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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6日06:55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 (记者杨黎)广告宣传单的内容也受知识产权法规的保护。日前,常州市海发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通过法律,成功地为该公司的一份广告宣传单维权,制止了一起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 据了解,常州市海发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发公司)是一家生产超声波清洗设备的公司,该公司为宣传自己的产品,独立创作了广告宣传单。在去年3月份,海发公司参加了在常州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第三届国际电子工业、工业自动化及检测仪器展览会,在该览会上,海发公司工作人员收到了一份出自江阴某超声波设备公司的广告宣传册,发现该公司制作的此份广告宣传册中,有2页与自己公司制作的广告宣传单相似,除几幅图片及商标外,其余全部产品文字介绍、说明和图片与海发公司制作的广告单如出一辙,经过了解,海发公司工作人员还得知,江阴的这家公司已将此份广告宣传册用在该公司网页上广为宣传。对此,海发公司认为江阴那家公司有侵权嫌疑。去年7月,海发公司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江阴某公司立即停止对海发公司广告宣传单中文字作品和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常州中级人民法院于当年10月28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中,江阴某公司辩称,海发公司的广告宣传单不是《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海发公司广告宣传单中的文字说明并非独立创作,而是对超声波清洗设备通用技术特点、通用工艺流程的通俗表述,两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相同,有关产品的说明就会有相似之处,且海发公司广告宣传单中的文字说明也是抄袭他人产品说明书而来。 针对江阴某公司的解释,作为海发公司代理人的常州龙城律师事务所童祥兵律师在庭审辩论中指出,《著作权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广告宣传单是作品,但海发公司制作的广告宣传单是由文字作品和摄影作品组合而成的,海发公司广告宣传单中拍摄的介绍产品的产品照片是摄影作品;介绍产品的文字说明是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文字作品。由于江阴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海发公司的广告宣传单是抄袭其他公司的产品宣传册。因此可以认定海发公司广告宣传单中的文字介绍、说明和图片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 法院通过对双方提供的证据最后确认,经合议庭讨论作出了如下判决:海发公司对其广告宣传单的产品文字介绍、说明和图片依法享有著作权。江阴某公司所印制的广告宣传册、网页中的产品文字介绍、图片构成抄袭模仿海发公司广告宣传单的侵权行为。江阴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并立即在其广告宣传册中停止复制使用、发行与海发公司广告宣传单相同的产品文字介绍、说明和图片,其网页中广告宣传涉及侵权的文字和图片内容也应立即删除;江阴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海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由法院审核并赔偿海发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据了解,一审判决后,当事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江南时报》 (2004年01月06日 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