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该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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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6日11:13 桂龙新闻网-柳州日报 |
1997年下岗、现在柳州打工的欧先生,曾是融水苗族自治县一单位的正式职工。下岗后,欧先生领了3年的下岗费。下岗费领完后,由于没有经济收入,他接着又在民政部门领了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此后,欧先生再也没有领取过维持生活的相关费用。2003年6月,欧先生作了失业登记并领取了失业证,结果在办失业证的当天,单位就解除了与欧先生的劳动合同。近日,欧先生致函本报《政策解读》专栏咨询:像他这样已有25年工龄的职工,在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还有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有的话,该怎样计算?单位不给经济补偿金时,该找什么部门解决? 带着欧先生提出的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我市劳动管理部门。 据介绍,我国劳动部曾在1994年12月下发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按该文件的规定,如果欧先生不是因为违反有关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欧先生可根据该文件的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的规定,向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提出给予经济补偿的要求。 至于经济补偿的标准,该文件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另该文件第十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向原单位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时单位不给予解决,欧先生可到融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解决。 本报记者刘丽虹通讯员 苏小媚 柳州日报 责编:柳州电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