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清白”不能总是让顾客脱衣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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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01:11 红网 |
1月5日《现代快报》消息,1月4日,一名母亲为证明儿子的清白,在寒风中含泪扒光了12岁儿子的衣服,让南京市金陵路某超市的工作人员搜她儿子身上有没有赃物——一支8元钱的钢笔。在派出所的协调下,超市赔了小军20元“精神损失费”并向他赔礼道歉。 这个孩子虽然最终证明了自己的清白,然而,这样的“清白”,是以牺牲孩子的人格来换取的,虽说他获得了超市20元的精神损失费,事情到此似乎已经圆满解决:寻求清白者得到了清白,怀疑者苦于找不到证据以“败诉”而告终。不过,联想到类似于这样有辱人格的清白证明事件呈上升趋势,由此也向人们提出一个新话题:遇到无端被怀疑自己有不清白的时候,我们到底该怎么证明自己的清白,既让怀疑者打消怀疑,又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不受伤害?确实是个两难的选择。 证明“清白”,大前提应该是决不要有损人格的“清白”。中国人对自己的清白格外重视,因为这涉及到一个人的名誉问题。南京那位母亲宁肯让儿子受冻、受辱,也要当场验明正身,不落下话柄,可以说,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证明清白的手段。即便派出所的人赶到现场后,无非也是用搜身来证明这个孩子究竟是不是“贼”。然而,这样一种证明方式并不足取,相对于具体行为上的“清白”而言,一个人整体的人格更重要。如果坚持用主动接受搜身的办法来证明这样的“清白”,那么,我们很可能每天都得付出惨重的代价回购自己的个别“清白”,因为我们总不能为了避免不遭受怀疑而把自己整天关在家里吧?我们需要“清白”,但不是拆东墙补西墙的证明办法,那样的话,所有的损失全部由消费者承担,既不合情更不合理。 证明“清白”,解决的最好途径是由商家配备各自相应的清白检测仪器。法律上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同样道理,商家发现自己货架的东西不见了,往往首先怀疑接触过该商品的顾客,既然是你怀疑的,那么,你就有义务证明为什么是顾客偷窃的。这样一种举证,不应该是商家指名道姓就能盖棺定论的。这是因为,指责容易验证难,没有真正的证据,这种指责和诽谤没有什么区别。商家作为失窃者,当然有理由认为曾经和失窃商品进行过零接触的顾客是最大的嫌疑,这是商家的权利。问题是,自己行使这种权利不能以牺牲他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为前提。要避免由此造成的两难境地,笔者以为较为合理的解决办法是,由商家(特别是像超市这样容易丢失商品的单位)安装一套检测系统,顾客购物完毕,所购物品由超市工作人员置放于前台,顾客离开超市门口接受仪器检测确保身上没有携带可疑的超市商品后,凭购物凭证到前台领取所购商品。这样,顾客的“清白”在仪器这个不会说话、不会说谎的哑巴安检员那里得到证实,不必像南京这位母亲那样含泪当众扒下儿子的衣服,使孩子蒙受巨大的心理伤害以换取一点所谓的“清白”。同时,商家也不必担心有顾客状告自己的行为存在侵权嫌疑,并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 “清白”的证明借助仪器远比搜身更准确注重保护人权,现在所需要做的是,如何让商家先“武装”自己,而不是总是让顾客脱衣服。(稿源:红网)(作者:刘海明)(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