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无偿献血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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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03:46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市民关注的《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日前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其中对我市的无偿献血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就市民关心的一些问题,日前,记者采访了市卫生局有关人士——解读无偿献血新规定 鼓励四类人率先献血体现对献血者的尊重 《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这一条比国家和省的法规增加了“医务人员”。市卫生局法规处有关人员称,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我市的医务人员一直是无偿献血的骨干力量之一。 为充分体现对无偿献血者的尊重,该规定第四条提出,全社会应当尊重无偿献血者。无偿献血者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参加无偿献血,并为其参加无偿献血提供便利。第十条提出,无偿献血者献机采成分血或临床特需用血的,血站应当为无偿献血者提供相应证明;无偿献血者所在单位不得因其参加无偿献血占用劳动时间而扣发其献血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为了给无偿献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若干规定》第五条指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按照规划设立无偿献血公益广告。车站、机场、港口、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应当协助做好无偿献血的公益性宣传。各新闻传播媒体应当定期进行无偿献血的公益性宣传,适时刊播无偿献血公益广告。 采血点纳入城市规划制定医疗急救用血预案 《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采血点的设立纳入城市医疗卫生设施专业规划。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医疗卫生设施专业规划的要求,规划和确定采血点。 据介绍,国外先进国家和国内的深圳、北京、上海、福州等地,已从发展流动采血车逐步过渡到建立固定的采血点,有的还建立了献血屋。设立固定采血点已成为无偿献血的一个窗口,也是提高无偿献血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我市在这方面已经落后,献血者对建立固定采血点的呼声很高。这条规定即是为了给献血者提供更加温馨、便捷的服务。 为了应对突发事件,《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指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的医疗急救用血预案。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血源紧张时,市或者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启动医疗急救用血预案,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预案进行动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预案的要求组织和动员献血活动。 还血政策更加优惠外地人享受市民待遇 与《献血法》和省《实施办法》相比,我市的《若干规定》在还血政策上有所突破,规定了比国家和省更为优惠的还血政策。《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提出,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计满一千毫升的(一个治疗量的机采成分血按照八百毫升全血折算),本人终身免费享受医疗用血;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计不满一千毫升的,自献血之日起本人可以累计免费享受无偿献血量五倍的医疗用血。 另外,还血范围也有扩大。该规定提出,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可以累计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相等的医疗用血。无偿献血者本人和其亲属分别免费享受医疗用血后,其用血量累计超过无偿献血者的献血量的部分,不享受免费待遇。其中,无偿献血者本人的医疗用血量按照献血量的五倍换算。 考虑到我市流动人口和外籍人士较多的情况,《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户籍不在本市的公民在本市无偿献血的,适用本规定。国(境)外人员在本市自愿无偿献血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据悉,《若干规定》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本报记者王丽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