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侵权“支招”负法律责任 网络服务商“使坏”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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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04:20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据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 利用提供密码或者软件等手段,教唆破坏他人网络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修改。按照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