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失窃股票交易损失自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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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07:54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 (记者杨黎)做股票交易的沈某做梦也没想到,他委托帮助自己交易股票的朋友竟“涮”了他一把,最后虽然通过法律途径拿回了本金,但因股票“缩水”而造成的损失最终只能由自己承担。 沈某于2001年2月在常州某证券公司开设股票账户并存入现金3万元,购买了29025元的股票。到2002年11月沈某突然发现股票账户上已无股票,通过查询电脑交易记录,发现自己的股票账户被他人进行过多次操作,股票市值“缩水”10143.58元,被他人提取现金19800元。沈某认为是证券公司疏于管理给他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一怒之下一纸诉状把证券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证券公司赔偿股票交易损失及其他损失。证券公司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委托了常州龙成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进行应诉。章律师在庭审辩论中指出,沈先生账户上的股票被多次买卖均系以自助方式操作,自助方式是通过账户输入密码确认的委托方式进行交易的。在自助委托证券买卖交易中,客户自行设置的密码,是客户通过电脑自助委托终端从事股票交易指令下达的身份证明,也是电脑自动识别客户进行股票交易的依据。妥善保管密码、防止密码失窃是股民的基本义务和责任,使用该密码通过电脑自助委托进行股票交易所产生的后果应由股民自行承担。 法院通过调查取证,作出如下判决,沈某的朋友王某在平时受沈某委托交易股票时获取密码后,私自于2001年8月1日及同月10日、21日3次从沈某的账户上提取现金19800元。因为交易没有沈某的委托手续,系证券公司违反储蓄管理有关规定疏于管理造成的,对沈某要求的赔偿198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密码在自助交易操作中等同于本人签名,即使不是由本人操作,只要输入正确密码,此操作即视为本人操作,因此所产生的后果也应由本人承担。沈某账户上的股票买卖系通过账号输入密码确认的委托方式进行,该操作应视为沈某本人操作,所产生的后果也应由沈某承担。沈某要证券公司承担股票市值“缩水”的10143.58元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后,当事双方均没有提出异议。 《江南时报》 (2004年01月07日 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