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失后万余存款被取走谁之过》续闻:只挂失存折未挂失储蓄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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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08:40 金羊网-新快报 |
从重庆来穗的何小姐身份证、存折和储蓄卡同时丢失后,虽在次日办了存折挂失手续,账户上的一万五千多元仍被人取走。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何小姐起诉广州市邮政局新市支局要求赔偿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何小姐的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何小姐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新快报记者 林波 一审认为 储蓄卡没挂失邮局无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何小姐(原告)在广州市邮政局新市支局(被告)处开立存折及储蓄卡,双方成立储蓄合同关系。在原告所持有的中国邮政储蓄卡(绿卡)上,告知储户“遗失本卡,请立即到开户或联网邮政局所办理挂失手续”等注意事项,被告已尽告知申请挂失的义务。 原告于2003年8月6日、11日向被告申请办理挂失手续时,无明确提出挂失储蓄卡,且对打印的挂失申请书亦未提出异议,被告工作人员有理由相信原告的储蓄卡未丢仍在使用,没有为其办理储蓄卡挂失手续不存在过错。 8月12日,有人凭储蓄卡及密码“123456”支取存款,被告没有过错。原告在遗失储蓄卡十多日后才申请挂失该卡,其挂失不及时和密码保存不当是造成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 律师观点 挂失存折储蓄卡就不能用 一审判决下来后,原告何小姐不服,已上诉至广州中院。原告的代理律师———北京中济律师事物所广州分所的曾绍金律师认为,此案的关键不在于储户有没有申请挂失储蓄卡,而在于邮政局在储户申请了存折挂失后,储蓄卡能否继续支取挂失账户内的存款。 他认为,存折和储蓄卡所指的都是一个账号,存折是确立双方储蓄关系的凭证,而储蓄卡只是一种金融交易方式。邮政储蓄卡是邮政部发行的金融交易卡,邮政储蓄卡本质上只是一种金融交易的方式。存款人要办理邮政储蓄卡,必须先在邮政开立储蓄账户才行,所以存折确立的储蓄合同关系是主合同关系,而储蓄卡作为存折之外的另一种支取方式则是从合同关系。储户在申请存折挂失即表明主合同关系中止,作为附属于储蓄合同关系存在的储蓄卡交易就不能再生效了。而储户在挂失时确认的就是储蓄账号,该账号应当被及时冻结才对。(侯颖/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