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客财物失窃,责任该谁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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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10:07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
宁波日报讯(记者崔小明)不久前,在江东大浪淘沙洗浴中心,5名浴客存放在浴室里的贵重物品同时被盗。事后,顾客与店方多次交涉,但均未达成一致。对此,5名浴客欲诉诸法院。 据失窃浴客之一、宁波卷烟厂职工李先生介绍,上月31日晚上8时许,劳累了一天的他和同事前往江东大浪淘沙洗浴中心泡澡。跟往常一样,他们把衣裤存放在浴室的衣柜里,然后把钥匙带在身上。泡完澡,又休息了一会儿,晚上10时许他俩起身回家。但当李先生打开衣柜准备穿衣服时,竟发现装有2700元现金的皮夹子和身份证、长城卡等不见了!而同事的钱包和手机也同样不翼而飞。他们赶紧把情况通报给洗浴中心,同时拨打了110。 据另外一个失主黄先生介绍,当晚他和朋友一行三人中有两人被盗,他自己丢失了手机、身份证和900元现金等,他的一个朋友丢失了几百元发票和钱包。幸运的是,他们中身上带有5000多元现金的同事没有被盗。 那天晚上,“大浪淘沙”共有5个衣柜遭到了窃贼的光顾。 当晚,5名失主到辖区派出所作了笔录,随即他们向洗浴中心索赔。但洗浴中心认为不应由他们承担责任,因为洗浴中心贴了“贵重物品请交到收银台保管”的告示。同时他们认为,浴客丢了多少东西,浴客口说无凭,具体损失很难认定。 协商中,洗浴中心曾表示愿意“出于同情”补偿他们自报损失的五分之一。5名失主均表示难以接受。 律师意见众信律师事务所周世兴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法第11条同时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据此,本案中的洗浴中心在向浴客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浴客的人身及财产均负有使其不受损害的义务。根据以上反映的情况,洗浴中心显然没有尽到其应尽的义务,故对浴客所受到的有证据证明的损失,洗浴中心应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