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制”也要发独生子女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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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10:19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柯学东通讯员芳法)根据广州市计生部门的有关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退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一笔奖励金,但有的单位却以“企业已转制”、“经济困难”为由拒不执行。日前,广州市芳村区法院就判决了一起由此引发的官司,一位退休老人判获6642元。法院判决认为,“企业已转制”、“经济困难”等不能成为拒发独生子女奖励金的理由。 苏阿伯:单位不发奖励金无道理 苏阿伯是广州市织金彩瓷工艺厂的正式职工,去年6月14日满60周岁,7月1日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苏阿伯1979年6月27日生育了一个女儿,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以后再无生育子女。据苏阿伯介绍,根据广州市《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职工退休优待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退休后他有权得到一次性独生子女奖励金,数额是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给付的。据此,他应得到6642元的奖励金。但是,在他办理退休手续时,织金彩瓷工艺厂却拒不发放这笔奖励金。 对于单位的做法,苏阿伯无法理解。在退休20多天后,苏阿伯就向广州市芳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以他申请的仲裁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没有受理他的申请。 厂方:10年连续亏损山穷水尽 苏阿伯只好与织金彩瓷工艺厂对簿公堂。2003年9月30日,此案在芳村区开庭。 织金彩瓷工艺厂认为,《通知》的执行单位是市属各单位、中央、省驻穗单位,而该厂于今年5月已转制为民营企业,因此不在该通知的执行单位的范围内。另外,厂方还声称自己连续10年亏损,欠下银行、租户、职工400多万元,企业已山穷水尽,无力承担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奖励费用。 法院:任何单位都应给付奖励金 芳村区法院认为,《通知》是《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的实施意见,《计生条例》是地方性法律法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该执行。“经济困难”也不是拒发奖金理由。日前,芳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广州市织金彩瓷工艺厂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金6642元给苏阿伯。 相关规定 穗计生发[2002]40号《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职工退休优待问题的通知》:办理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无子女或者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