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谁连累了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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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12:17 兰州晨报 |
1月4日下午,兰州一位16岁的高二男生小叶,因为上午在英语考试中作弊,受到了老师的批评,下午便在他所在学校的教学楼上自缢。(《兰州晨报》1月5日)一般情况下,人们的思维马上会滑向一点:现在的孩子为什么如此脆弱?我相信,这种思维的背后,一定是存有善意的。但是,绝不能因为这种天然的善意,而掩盖另一些人的责任问题。 据报道,当日上午,在该校进行的英语考试中,“小叶趁两名监考老师不在教室的空档,将老师放在讲桌上的一份标准答案‘公布’给了同学。”考试结束后,小叶被同学举报,经校方调查,小叶承认了自己的作弊行为,校方因此将小叶的母亲请到了学校。悲剧便在校方与其母谈话的短暂过程中发生了。 首先,我认为这是一起特殊的作弊事件(如果要是高考,可能会被认定为师生的共同作弊行为);其次,这是一次明显的“责任事故”(而且首先是因为校方‘监考老师’的责任)。我不知道这是一次什么性质的考试,但是整个监考过程形同儿戏:第一,既然每个教室安排了两名监考老师,那为什么两名监考老师可以同时不在考场?第二,正在考试过程中,当场考试试题的标准答案怎么可以带到考场上? 学校有关方面负责人在批评小叶时,曾说过这样的话:“你的这种行为也连累了监考老师,你要为你的行为付出代价。”我不认为这是威胁和恐吓,也不认为这是暗示和引诱,因为考试计零、纪律处分等等,都可以理解为“代价”。但是,我觉得,要说“连累”,其实不是小叶连累了监考老师,而是监考老师连累了小叶。 如果两名监考老师一直或者保证有一个在考场,小叶哪里会有“得逞”的机会? 如果考场的讲桌上没有那一份现成的标准答案,小叶拿什么东西向同学“公布”? 尽管有律师认为这一切在法律上与小叶的自杀没有因果关系(1月6日《兰州晨报》),但是,我认为,考场的局面,应该由监考老师来控制;而监考老师的局面,则应该由学校来掌握。 所以,考场上出了这样严重的失控局面,并由此出了人命,从学校的角度上讲,首先就应该追究监考老师的责任;从社会的角度上讲,首先就应该追究学校的责任。不管校方有没有人对作弊学生进行过“过分批评”(如果有人采取了过分的行为,就还得追加一部分别的责任)。还有一句话就是:从监考老师的角度上讲,他们已经失去了对作弊学生进行追究的权利,尽管学生也是有责任的。 一个少年因为考试作弊,在自己的学校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这是令人痛心的,因为这既不能证明什么,也不能洗刷什么。但是,他的死,却再一次提醒我们:一个或几个不负责任的老师,将会导致多么严重的后果。所以,我也要对两位监考老师说一句:是你们连累了小叶,你们要为你们的行为付出代价。尽管这个代价可能不是法律上的,也可能与一个生命极不相称。 |